本是前后栋邻居,却因一堵围墙闹到法院。5月13日,攸县法院执行局来到攸县槚山乡伏陂村现场拆除一座约1.3米高围墙,一个相邻关系纠纷案得以执结。
原告老安与被告老高(均化名)是同组的前后栋邻居。1990年,老安为建房屋需要宅基地,经本组全体组民协商,以700元的价格获得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建房屋。协议约定了地基的东西南北界限。 1993年,老安建房时需要占用老高家通往旧宅的出入路,于是双方口头协商,老安将南边碾米厂滴水处至房屋前水沟之间的距离开辟为老高通往旧宅的出入路。但此路段并非仅供老高一家通行,其性质仍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1996年,老安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四至范围中,其中南至老高家出入路。2003年,老高在其碾米厂下方新建房屋一栋。直至2015年,老高因老安在自己通往旧宅的出入路段上栽的一棵桂花树与老安发生纠纷,于是在争议地块上新建了一段约1.3米高的围墙。之后双方多次因围墙激烈争吵。 2015年5月27日,老安认为老高兴建围墙的行为损害了其出入、排水、通风、采光等,且在兴建围墙过程中破坏了其水池等设施将老高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高拆除围墙,并赔偿水池损失3000元。 2015年8月4日,攸县法院以被告老高作为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判决老高拆除老安房前水沟至碾米厂之间的围墙,恢复该地原状并驳回老安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虽已下发,但老高却迟迟不肯将围墙拆除,老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分配到执行局老陈手中。老陈在实地勘察了现场并了解了双方的矛盾后,为避免执行过程再次发生纠纷,执行前,老陈多次做老高的思想工作,并向其明确其侵权的事实。同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谈话,他说:“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你们作为前后栋邻居,怎么能因为这样的小事就闹到法院来呢,应该要互相方便生活、互相照顾,互谅互让,和谐共处才是啊。”见老高仍然不肯将围墙拆除,为了不让事情僵化,同时,防止执行过程老安和老高再次发生冲突,老陈又找到镇政府相关干部和村主任帮忙做工作,希望强制执行能得到老高的理解。最终老高答应雇人把围墙拆除。 为确保执行行动顺利进行,在经过周密的部署与安排后,5月13日,该院执行局携同镇政府有关干部和当地村主任来到老高家中现场执行。在经过一上午的作业,伫立在老安与老高家之间的围墙得以拆除。 “许多时候,邻里之间仅是因为一些小矛盾而闹得不可开交,而挡在老安和老高之间的并不是围墙,而是早已筑在他们心中的心墙。只要双方任何一方退一步,这面墙就消失了。”该院执行局局长说。(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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