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田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受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
据了解,2015年5-8月期间,被告人邓某炼等人先后从广东购买110吨废旧电容器,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无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自建的炼铝厂内对废旧电容器进行燃烧,经筛选、粉碎、熔炼等工序生产铝多金属锭,并意图出售谋利。同年8月26日,大田县环保局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当场查获铝多金属锭24.838吨、废渣17.94吨及部分废旧电容器。经大田县环保局认定,现场查获的废旧电容器、废渣均属于危险废物。 大田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炼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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