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籍一男子伙同他人当街抢走受害者金项链,正在巡逻的巡防队员闻听消息后,徒手将劫匪的匕首抢下并将其控制,扭送至当地派出所。日前,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去年8月23日早上7时许,朱某伙同朱某战(另案处理)相约合谋商议弄钱的办法。两人闲晃至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某街中段一家宾馆门前,看到路边一名女子正在打电话,该女子脖子上挂着一条金项链,两人便起了歹心。打定主意后,由朱某战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负责接应及望风,朱某慢慢地靠近女子,若无其事地走到女子身后拍了一下她的肩膀,然后拽走了女子脖子上的项链。逃离时,恰逢该镇两名巡防队员在巡逻,朱某一时间慌忙逃窜,闻风的朱某战趁机骑车逃脱。朱某被巡防队员追到后,互相拉扯间,朱某欲掏出身上的“秘密武器”—一把匕首,被巡防队员发现及时采取了措施。后朱某被扭送至当地派出所。案发后,被抢金项链已退还被害人薛某。后经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2533元。2016年1月5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13年5月7日,被告人朱某因吸毒被陕西省潼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灵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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