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4日,我院到福泉安宁精神病医院巡回审理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金某某一案,这是自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院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强制医疗是指强制医疗的对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015年12月12日凌晨,金某某在家中用斧头朝熟睡中的丈夫杨某某头部多次敲打,致杨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福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亡原因系生前头部钝器伤致颅骨骨折、脑组织损伤、颅内出血死亡。后金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金某某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是否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认真查阅医院的治疗记录以及对金某某询问、交谈和观察其行为举止、语言表述等,了解金某某的精神状态,并充分听取了申请机关、法定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过审慎的合议后,依法做出了对被申请人金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福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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