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赵某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羁押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
在新乐市某公园门口的便民服务亭,2015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赵某在踹门后报警器报警,赵某未实施盗窃便逃走;2015年9月13日晚23时许,赵某将门踹开后盗窃4瓶脉动、2瓶尖叫、1瓶可乐;2015年9月15日23时许,赵某将卷闸门掰开钻入服务亭,盗窃4瓶脉动、1瓶乐虎、4包干吃方便面、1盒绿石香烟、2盒龙凤呈祥香烟、2盒老人头香烟、烤肠20根;2015年9月16日23时许,赵某再次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刘某等人抓获。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上述三次盗窃物品共价值120元。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盗窃罪。 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以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给谢国花赃物价款120元。(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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