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上思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黄某诉被告陆某、韦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黄某在上思县人民法院讼诉服务中心的调解室当场签收了被告承诺兑现的8万元现金。
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原是夫妻关系,后来劳燕分飞。离婚后,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韦某就位于上思县供销社大院一栋三层半楼房共有权确认纠纷起诉至法院,上思县人民法院及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先后作出判决。上述判决确认,该案诉争楼房原告与被告陆某共同享有二分之一份额,被告韦某则享有二分之一份额。但是,在判决生效后,被告陆某、韦某竟更换了楼房钥匙,致使原告黄某长期无法居住、使用。 2015年8月,黄某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9月,上思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长久以来的矛盾冲突,民一庭许冠美法官坚持主动调解,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千方百计地尽量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使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经过许冠美法官近半年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之间逐渐消除了分歧,并表示愿意接受庭外和解。 4月5日,在民一庭许冠美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陆某、韦某当场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黄某8万元现金。此外,原法院判决给原告黄某居住的位于上思县供销社大院内的套房归原告黄某所有;位于上思县供销社大院一栋三层半楼房原告黄某所享有的四分之一份额则归被告陆某、韦某所有。 “感谢法院,感谢许法官,许法官您一直很耐心做我们的调解工作,使得今天我们的案子能够以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案,我真的很高兴。”黄某握着许冠美法官的手感慨地说。(上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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