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石某某先后因犯非法拘禁罪和贩卖毒品罪受到刑事处罚,可是两次改造并没有使其重新做人,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继续作案。3月31日,防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接到张某某要求购买100元毒品的电话后,携带1小包毒品氯胺酮到防城区某某酒店停车场,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同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再次接到张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二人按照约定到达前述地点进行交易,当石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重1.4克的氯胺酮出售给张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倶获。公安民警还从石某某身上搜获6 包共净重12. 5克的毒品氯胺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逐做出上述判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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