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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审判促调解 高效结案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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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 发表时间:〖 2016/4/1 浏览人数:〖 1324334

    “没想到这个案子这么快就办完了,我今天就能返回西安,汉台区法院法官的办事效率就是高,真心为你们的便民利民点赞!”2016年3月29日上午11时,当从承办法官手中拿到调解书时,一位来自西安的保险公司代理人由衷地发出感叹,并向汉台区铺镇法庭承办法官连声道谢。


    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发生于2015年2月26日,被告王明新驾驶陕A808RR号小轿车在汉中市汉台区东出口新民寺环岛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南角时与原告黄玉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发后原告黄玉在汉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3天,共计支出医疗费21864.73元,伤情诊断为:左侧内踝骨骨折、左侧额蹑部软组织伤、头皮血肿,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原告与被告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事宜计83258元。
    承办法官在与原、被告接触交谈后,发现双方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承担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各项赔偿费用金额,由于距事发时间达一年余,原告住院时间过长且索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项费用过高,在前期送达、谈话中双方情绪都较激动,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3月29日上午,在开庭之前,承办法官组织最后一次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仍为赔偿费用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在平息了双方的情绪之后,承办法官拿出法院制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要素表,引导案件当事人填写,归纳总结双方争议焦点,并核实相关证据。在填表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分别进行引导,从法、理、情三方面做深入分析,并适时提出调解意见,承办法官经过2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摒弃前嫌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赔偿原告黄玉各项费用7万余元。适用电子签章制作的调解书,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汉中市汉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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