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我接触实际民事审判工作时间并不算长,但在这短短的半年中,让我感悟最深的便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节奏日愈加快的现代社会生活中,机动车已成为每家每户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机动车在为我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隐藏着许多危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多数人会选择双方自行调解解决,但对于事故较为严重的案件,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时,往往会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做出判决对事故损失做出认定。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成为基层法院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发挥着巨大作用。
2015年5月份,一次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了一伤一死的严重后果。事后死者奶奶及其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动车司机及保险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经过审理调查后,将原被告间的主要争议焦点归纳为受害人奶奶及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经过调查审理,受害人自小跟随奶奶生活,家庭条件并不好,属于村中的“五保户”,此外受害人奶奶尚有一已出嫁女儿,一直是受害人与其奶奶相依为命。最终,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被扶养人范围、扶养人义务及风序良俗等因素后,依法支持了受害人奶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驳回了受害人母亲的该项请求。其理由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对被扶养人范围做出的界定,即“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赔付受害人奶奶今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二分之一。 在对该起案件的认定中,审判人员不仅需要运用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更需要结合公序良俗等道德标准,合法合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的调和各方当事人间的冲突,有效化解当事人间的纠纷,做出合法合理的法律文书,推动案件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法律的正确使用指明方向。(新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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