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7日23时至2015年5月18日1时30分左右,民警张某和巡警大队马某等人在处置某村张某闹事案件中,张某持菜刀与出警人员对抗,并扬言谁靠近他就砍谁,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出警民警对张某予以抓捕,张某持菜刀将巡警马某砍伤。经鉴定,马某体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赔偿马某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马某谅解。
新乐市人民法院在受理这起妨害公务案件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新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处以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新乐市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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