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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子合演掉钱老把戏 套出密码银行取现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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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丽丽 廖冬瑜 发表时间:〖 2016/3/24 浏览人数:〖 639249

    为谋取非法钱财,3名男子利用妇女贪小便宜的心理,通过到银行门口盯梢取款的妇女,然后以丢钱捡钱分钱的方式,骗取妇女存折密码并趁机窃取其银行存款。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黎大才、包柏松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何锦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黎大才、包柏松、何锦成在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发现刚取钱出来的妇女韦某,便尾随韦某到黄练镇中国移动营业厅附近后,被告人包柏松走在韦某面前故意丢下“一包钱”,跟随在附近的被告人黎大才即过去在韦某面前捡起那包钱,并以捡到钱与韦某共分为由将韦某骗到黄练镇新世纪加油站附近的公路桥底,被告人包柏松随后追上被告人黎大才和韦某以二人是否捡到他的钱为由要求检查被告人黎大才和韦某身上的财物,同时要求韦某将其存折和密码交出来,好去银行查实韦某是不是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韦某相信后将身上的现在人民币1600元和1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交给被告人包柏松,并告知存折密码。被告人包柏松让韦某将钱和存折藏在路边的土堆,并要求韦某留在现场看管,后趁韦某不注意之机将韦金花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和存折窃取,以跟被告人黎大才去银行核查存折信息为由借机逃离现场。被告人包柏松将存折和密码交给被告人何锦成,由被告人何锦成在黄练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领取了韦某的存款人民币4800元。
    同日15时许,被告人黎大才、包柏松、何锦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在根竹镇农村信用社门口发现妇女韦某华,便尾随至根竹镇心美居家具城附近,将韦某华骗至根竹镇平天山水泥路一转弯处,用上述的方法窃取了韦某华人民币41000元。
    综上,被告人黎大才、包柏松、何锦成作案两起,共窃取人民币47400元,除去食宿费用,每人分得15600元,分赃得款三被告人均用于赌博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黎大才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包柏松曾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锦成的亲属代其分别退赔韦某、韦某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400元、4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大才、包柏松、何锦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大才、包柏松、何锦成参与密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何锦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以比照被告人黎大才、包柏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大才、包柏松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大才、包柏松、何锦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锦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锦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遇到类似“天下掉馅饼”的好事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别轻信陌生人的话,不要随便把钱、银行卡和存折等交给陌生人,更不要将银行卡、存折密码告诉陌生人。如遇对方纠缠不休应打电话报警,让不法分子不能得逞,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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