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糊涂了,不仅让亲人伤心,也害了自己。”法庭被告席上,李某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懊悔不已,但终究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2016年1月1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李某家境贫困,通过自身努力上了一所大学。大学期间,为了满足个人虚荣心,通过网络平台借了四万余元小额贷款。后李某大学毕业,回到了自己的家乡就业,但是贷款尚未还清,因债权人多次催债,李某担心家人知道,想了很多“赚钱”的门路。后来,李某无意间知道了叔叔的银行卡密码,便动起了歪心思。一天,李某在其叔叔家中,趁叔叔不注意之机,用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注册一个支付宝账户,并私自设定了密码。 2015年8月30日至2015年9月6日期间,为了不让叔叔发现,李某又偷偷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该支付宝账户,分四次将叔叔银行卡上的15500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于自己购买手机和偿还贷款。同年11月25日,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2016年1月4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灵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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