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观棋不语真君子。然而,仅仅因为观棋者多语,竟然引发言语冲突惹出了刑事纠纷。3月10日,防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某经济损失41891.39元。
2015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与案外人禤某某在一家米店门口下象棋,被害人庞某某站在禤某某身旁观看。期间,因被告人颜某某把被吃掉的象棋子放在地上,被害人庞某某说被告人颜某某把象棋子弄脏了,让其放回棋盒里,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颜某某将被害人庞某某推倒,造成被害人庞某某的左额部受伤,左股骨颈骨折。被告人颜某某看见被害人庞某某受伤后心里害怕,便独自骑车离开了现场返回住处。后经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侦大队法医鉴定,被害人庞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原告人庞某某因与被告人颜某某在下棋过程中发生争执造成自己受伤。原告人于2015年9月13日至10月21日在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额部裂伤。原告人住院及门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43993元。另外,原告人购买辅助器具用了450元。住院期间,被害人庞某某由其妻子甘某某(城镇人口)护理照顾。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的妻子支付了1000元。 经防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害人庞某某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庞某某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等因素,确定原告人承担20%的责任,被告人承担80% 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