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余敏、熊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余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熊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作案工具陕DU1008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健、余敏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7日,二被告人在咸阳市秦都区石斗村违法加工土豆粉,在加工过程中过量加入明矾,并将生产的土豆粉销往咸阳市秦都市场、泉北综合市场等地。经检测,二被告人所生产并销售的土豆粉中铝的残留量为840mg/kg,不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咸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该土豆粉中铝残留超标,人长期食用足以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适宜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敏、熊健在没有办理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土豆粉时添加硫酸铝胺,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并进行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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