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下午,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委托家人来到法院交来三万元赔偿款。
原来,该纠纷的起因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2014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刘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灵宝市灵朱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路段时,与相对方行驶原告杜某某驾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灵宝市公安交通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赔偿原告7000元,因后续赔偿问题,引起诉讼。 灵宝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案情,发现了该案的几个特殊之处。首先,该机动车没有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其次,双方当事人均系农民,家庭条件均不宽裕,加之肇事车辆没有投保,赔偿金的履行将会成为一大难题。同时,承办法官还了解到,在原告杜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刘某某已经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共7000元,可见刘某某认错态度诚恳,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规劝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努力做其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先履行部分赔偿款三万元,剩余赔偿款一万元限于2016年8月底全部支付完毕。至此,该案得到顺利办结,在当地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灵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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