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永寿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熊某、余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永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及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余某系湖北籍人,租住在咸阳市秦都区石斗村,从2014年4月开始在其租住的院子内以黑作坊的形式加工土豆粉,并在制作的过程中加入明矾,销往咸阳各地。经检测,二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土豆粉中铝残留量为840mg/kg,严重超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长期食用足以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该案的审理为相关部门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以及监督部门一定要将食品安全问题摆在首位,警钟长鸣,食品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永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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