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的修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从三方面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第一、不需要特殊主体,一般主体和单位均可被追责。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原条文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犯罪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及单位,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人及单位都可以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最高刑提至7年,且规定两个量刑格,加大处罚力度。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原条文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前的最高刑为3年,刑法修正案(九)将最高刑提高到7年,并规定了两个量刑格,同时还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况,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力度。 第三、获取方式不限,扩大打击范围。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原条文规定,只就个人或者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处罚。刑法修正案(九)不仅对获取方式有了更宽的范围,而且还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扩大了打击范围。(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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