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绝缴纳三元钱停车费,并将收费员打成轻伤二级。近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潘铁龙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潘铁龙将其驾驶的小轿车停在抗战南路双保御水苑小区门口的停车位,收费员韩永进要求其缴纳停车费,潘铁龙拒绝交费并离开。当日18时左右,被告人潘铁龙取车时,再次为停车费的问题和韩永进发生口角,随即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潘铁龙用刀在韩永进头上扎了一下,又用衣服将其蒙头后击打头部和面部。经鉴定,韩永进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铁龙为缴纳停车费用与被害人韩永进发生口角并厮打,造成被害人韩永进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潘铁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渭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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