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听到有人造谣说自己与母亲有不正当关系,攸县籍男子持刀砍向造谣者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近日,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刘凯(化名)今年51岁,攸县人,1993年,刘凯听到有人造谣说自己与母亲有不正当关系。2014年年底,刘凯听说是同村村民刘平(化名)造的谣,为此与其多次发生纠纷。2014年大年三十,经过村、组调处,刘平按当地风俗到刘凯家门前燃放鞭炮,以示赔礼道歉。但是刘凯不接受这样的处理,提出要刘平赔偿其名誉、精神损失50万元,刘平不同意。为此,刘凯多次扬言要杀了刘平及其女儿。 2015年9月30日,刘凯在同村朋友家吃完中饭回家后想起刘平造谣的事,觉得心里不舒服,下午2点左右,刘凯打电话给村书记要求处理其与刘平的纠纷,但村书记说过一段时间再处理,刘凯仍然觉得心里不舒服,于是在家里找到一把水果刀准备去刺刘平。 刘凯手持水果刀在邻居家找到正在打牌的刘平,随即把刀藏在背后并走到刘平的身后,趁其不备,拿刀对着刘平脖子刺了一刀,刘平受伤后立刻站起来,用一只手握住刀锋进行反抗,在邻居和在场人员的劝阻过程中,刘平松手,刘凯趁机又向刘平左边背部刺了一刀。后刘凯的刀被邻居和刘平合力抢下,刘平趁机离开,刘凯又捡起石头追赶刘平未追上。刘平受伤后被送到攸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刘平的损伤属轻微伤。 据刘凯的供述,他认为脖子是要害部位,他就是要刺刘平的脖子,刺死刘平把事情闹大,这样才有人来处理。 庭审中,刘凯辩称其持水果刀只是想吓唬刘平,当时并没刺向刘平的脖子而是刺向其肩膀。 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凯因口舌是非之争与他人发生纠纷,为泄愤而持刀故意刺伤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审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凯故意杀人罪有被告人刘凯的供述、证人的证词和被害人刘平的陈述和伤情等证据证明,且证据间相互印证,被告人对证据亦无异议,因此,足以认定被告人持刀刺向被害人的身体要害部位的事实。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刺杀部位及平时散布的言论分析,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凯不计后果,对其作为可能造成刘平死亡持放任的主观心态,被告人刘凯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凯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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