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90万存有争议的征地补偿款明明被法院冻结,可协助执行单位非但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还擅自将冻结的款项支付给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经过查明后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协助执行单位存款50余万元,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在法院的帮助下拿回了全部执行兑现款。 1995年3月,李先生与上思县某公司及上思县某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果场转包合同,合同里规定该公司与村民小组承包的果场转包给李先生经营和管理,期限至2020年底。2009年,因国家建设修建钦崇高速公路需要,须征用李先生所经营的果场39.061亩,征地后所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等近90万元。在对被征用土地所得款的分配上,李先生、某公司、村民小组三方存在严重争议,部分村民小组的村民以被征用土地属其所有为由,联名上书高速公路指挥部,阻止李先生获得应得各项补偿款。经多次调解无果,上思县调处办建议三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补偿费全部保全在县征地办,待三方最终达成分配协议后再进行分配。 随后,李先生就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于2009年11月起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院的审理,给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分配结果。2010年8月,李先生向港口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案件争议的征地补偿款。港口区法院向该县征地办及相关某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该部门协助冻结征地补偿款80余万元。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部门以担心村民闹事为由,擅自向被执行人上思县某村民小组支付所协助冻结的征地补偿款50余万元。随后,港口区法院责令该部门一个星期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该部门既没有追回任何款项也未对法院作出任何答复。 依照最高法关于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协助执行人上思县某部门及上思县征地办擅自支付法院冻结款,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已违反法律规定,有义务向申请人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港口区法院最终查明和裁定,冻结并划拨协助执行人上思县某部门、上思县征地办的银行存款50余万元至法院账户。 2010年10月,法院经一审审理最终判定李先生获得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共计50余万元。村民组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市中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但村民组仍然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2014年10月,该案发回港口区法院重审,并最终于2015年12月审理终结,判决最终判定李先生获得征地赔偿款50余万元。 2016年1月4日,这笔保存在港口区法院账户6年的补偿款终于得以交到李先生手中。(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