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刑事案,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86年,吴川市人,因该案于2015年5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从2015年5月2日起至5月18日在吴川市长岐圩一居民楼旁的棚子内帮该赌场的庄家收钱和赔钱,该赌场以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每天从中获得100元报酬,其在该赌场工作十五天,共获利人民币1500元。2015年5月18日,公安民警在该赌场扣押赌资12065元,并将张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及参赌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帮助庄家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较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决定对张某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扣押的赌资120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赌具骰子3粒、玻璃罐1个、印有大小及点数字样的布块1块、木柄“刮子”1把、篮子2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吴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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