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内吃饭时,男子心生盗意将店主手机顺走。2015年11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吴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4月29日中午,被告人吴刚到南昌市一麻辣烫店内用餐,店主将自己的小米红米NOTE手机放在店内一塑料篓子内,被告人吴刚趁店主不注意盗走这部手机。后将手机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购二手手机的男子。经鉴定,涉案小米红米NOTE手机一部价格为863元。2015年8月17日15时许,公安人员将形迹可疑的被告人吴刚带回盘问,被告人吴刚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3元,因被告人吴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标准按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确定,仍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刚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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