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参照适用部门规章,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2015年8月14日,王某向安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了受理决定。而王某于2015年8月21日接到该受理决定后,却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诉称该仲裁委收到其要求确认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五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逾期申请人则可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五十七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指工作日。王某于8月14日向安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已于五个工作日内(8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故王某以该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决定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遂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参照适用部门规章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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