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李某由颜某担保,借给被告常德市某公司140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六个月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李某于将该公司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颜某诉至法院。汉寿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常德市某公司偿还李某本息,被告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常德某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了困难,没有及时履行判决内容,而原告李某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汉寿法院通过回访李某,了解到该情况,告知其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因此李某于11月30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执行案件后,汉寿法院执行法官马上奔赴该公司所在地,向该公司法人代表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立即赶往银行查封其公司基本账户,将账户上150万扣划至法院。接下来执行法官积极组织李某、常德市某公司、颜某三方协商,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颜某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付清,而被执行人常德市某公司将其开发的三间商铺过户登记给颜某,该案得以圆满解决。(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