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运用司法查控手段及时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迫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 2014年8月,原告孙某将驾驶的货车送到被告桂某开的修理厂进行四轮保养。第二天,因为刹车不灵,造成车辆下坡侧翻,车辆报废,经济损失为21200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桂某赔偿原告孙某经济损失106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桂某拒绝履行判决内容。孙某只好向德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局受理该起执行案件后,积极采取查控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桂某有一辆南昌牌照的面包车,迅速采取扣押车辆的措施。被执行人桂某闻讯后,才主动露面,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愿意履行义务。在案件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桂某向孙某支付赔偿款10600元,孙某对执行结果表示满意,同意结案,解除强制措施。(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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