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刘某与王某系我市某工地工友,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用钢筋棍将王某的左胳膊打伤。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某日,在新乐市某工地干活时,王某和刘某发生口角后,刘某用钢筋棍将王某的左胳膊打伤。经鉴定王某的左尺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在新乐市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对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经新乐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对王某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新乐法院依据刑法规定,遂对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新乐市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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