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期,中国无论经济、文化、军事、科技,都遇到了瓶颈,甚至是陷于停滞状态。西方列强用鸦片贸易和炮火攻击打开了我国国门,并且强迫清王朝签订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有百害,但也存有一利,因为与列强签订的条约大多明确要求我们必须依照西方的法律来修改我们自己的法律,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的法律制度开始发生改变。 在林则徐的主持下,袁德辉等人将瑞士国际法学家Emmerich De Vattel的著作选译若干段,成为最早一批引起西方法学理论的人。此后1864年,由京师同文馆的丁韪良主持翻译了惠顿的《万国公法》,较系统的引进了西方国际法上很多主权制度的理论,包括各国的领事、大使制度,以及法官、选举制度、契约等近代西方法律制度中的东西都介绍到了国内。 及至19世纪中后期,开始不断涌现先知先觉的人。清王朝第一个驻英大使郭嵩焘,他到英国观摩议会开会、法庭开庭,他说英国这个国家富强的根源不在于他们有工厂,而在于他们有议会,有君主立宪制,而大清朝缺乏制约皇权和朝廷的法律制度,所以才会落后。 中日《马关条约》签订以后,朝野上下一致批判“洋务运动”,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光靠几个工厂是无法赶上西方列强的,连张之洞都认识到“从前旧法,自不能不量加变易,东西各国政法,可悉者亦多,取其所长,补我所短,揆时度势,诚不可缓”,开始有人提出变法维新的主张。在甲午战争之前,我国主要引进的是国际法学的著作,《马关条约》签订之后引进范围开始扩大,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法学理论著作逐渐成为“西法东渐”的主要内容。上海广学会翻译了英国人甘格尔的《泰西民法志》,求是斋翻译了《泰西商律》,这些作品与同文馆的《法国律例》前后呼应,构成了近代民商法在中国的启蒙和传播。这些全新的法学思想的引进,矛头直指日渐没落的封建法律制度,萌蘖出清朝末年的法律制度改革。 然而很不幸,很多法律制度还来不及实行,清王朝就灭亡了,贺卫方教授就1840以来我国法律文化的近代化的进程,总结出如下经验:一是清朝中后期,我们是在领事裁判权的压力之下不得已而变更一部分法律制度,而统治者内心却是不以为然的;这就是所谓的“夜郎自大”,盲目觉得不需要跟别国学习。二是在引进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过程中生搬硬套,无法融洽的本土化。这个问题到现在我们都还在不断的努力当中,现代的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思想要想更好的兼容,是一个过程。三是清王朝的政局一直动荡不安,内忧外患就没消停过,没有像日本那样可以安静变法的环境。 所幸如今的伟大祖国繁荣昌盛,法治进程飞速推进,我们生活在一个越来越懂法、讲法的有序社会里。(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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