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宁明县男子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出狱不到半年再贩卖毒品。近日,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郁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3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郁某接到吸毒人员曾某强求购毒品的电话,双方约定在上思县在妙镇“百驮渡口”附近进行毒品交易。郁某到达现场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强海洛因0.2克,跟随曾某强到场的周某提也拿人民币100元出来购买毒品,三人即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郁某身上搜获移动电话一部、毒资人民币6600元,从郁某身旁地上搜获海洛因0.3克,从周某提身上搜获移动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100元,从曾某强身上搜获海洛因0.2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郁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上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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