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院邀请人大代表现场监督执行促公正
租户擅自装修改造租赁房屋,遭到屋主的强烈反对,双方协商不成闹上了法院,期间租户一直占据着房子,屋主要求其修复房屋并腾退遭拒,无奈屋主申请执行,11月24日,该案最终在防城港中院及防城区法院两级法官的努力下,和解结案。
杜某及家人在防城区山海大道拥有一栋四间铺面的房屋,2007年7月6日,杜某将该房屋出租给黄某经营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3000元,租赁期为10年。 合同签订后,黄某以其母亲温某的名义注册防城某咖啡厅,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咖啡生意,并对该房屋进行第一次装修。2011年2月21日,黄某出国留学,便委托温某管理租赁房屋及咖啡厅生意。 由于经营所需,温某于2011年8月进行第二次装修,除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内、外墙及地面装修外,还对房屋进行了更深层次的装修。杜某及家人得知后,多次要求温某修复,但温某只修复了部分,剩余部分拒不修复。因双方对应修复部分协商不成,杜某及家人诉至法院。在涉诉期间,温某等人仍有拆除、加建行为。 该案审理期间,一审法院防城区法院召集双方对该房屋进行实地勘验,双方对装修行为进行确认。杜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检测鉴定,该院依法委托某公估公司进行检测鉴定,《公估报告书》结果为因装修造成损坏而需要修复的费用为6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温某需改变承租房屋的原结构时须征得杜某等人的同意,造成房屋损坏的要进行修复。但温某在未经杜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开一楼大门、加建建筑物、拆除房屋墙体,钻孔等,并在杜某等人多次要求修复后至今仍未完全修复。温某的装修行为超出了一般性装修的范围,且涉及到建筑结构柱、梁和承重墙等主体的变动时,温某并未取得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违反合同的约定,对房屋造成损坏,也违背了承租人应对房屋进行善意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已构成违约。 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租赁的房屋,并支付61500元恢复房屋原状费用。 温某、黄某等人不服,上诉称自己没有进行任何所谓的“更深层次的装修”,只是为适应经营需要和美化房屋,按房屋原状进行的装潢装饰,期间多次交付租金,被上诉人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被上诉人在2011年起诉时已把房屋上锁,根本没有给予适当的时间及要求上诉人修复。鉴定机构某公估公司属于保险评估类,其不具备房屋鉴定的资质,鉴定出的费用过高。 防城港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召集双方对该房屋进行实地勘验,结果可以认定上诉人的装修行为涉及承租房屋部分承重结构的变动,并存在扩建行为。公估公司作为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接受了一审法院的委托,依据相关行业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作出的《公估报告书》客观科学。但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径直判决上诉人支付恢复租赁房屋原状的费用61500元给被上诉人,已超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属实体处理不当。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温某腾退租赁的房屋,并恢复房屋原状。 但温某等人仍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仍不腾退房屋,杜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办案法官首先给温某、黄某做工作,动员其执行法院判决,但未果。在此情况下,防城区法院于2015年6月13日向温某发出强制执行通知,限其在30日腾退房屋。但温某等人仍“赖着”不走。 执行法官仍不放弃,亲自上门做温某工作,并最终达成执行和解,温某终于主动答应腾退房屋。 11月24日,为了确保执行过程公开公正,防城港中院邀请了市人大代表现场监督执行,由于前期工作到位,当天,温某没有抗拒,主动叫了工人将该争议房屋内的东西全部搬离并进行修复,争吵了几年的纠纷得以和谐化解。(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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