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我院依法立案执行祁某某与史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某某履行返还了部分定金,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被执行人史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8月最后履行期限到期后,我院利用新闻媒体、张贴公告等方式对史某某及一批被执行人进行曝光,由于被执行人有意躲避,采取向单位请长假,到其他地方居住等手段,使我院多次派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史某某家中和单位寻找仍未有结果。 为切实维护法律的威严,我院决定依法拘传被执行人史某某,2015年11月6日,我院在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配合下将被执行人史某某拘传至我院,针对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干警明确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并根据其本人的态度,拟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被执行人摄于法律的威严,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被执行人的态度,我院未进一步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祁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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