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三世同堂共欢乐,近日,岚皋法院石门法庭近期却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家三代人因房屋共有权纠纷对簿公堂。 被告赵甲与原告赵乙是继父子关系,赵乙10岁时,赵甲与赵乙之母刘某登记结婚,赵乙遂与之共同生活。1991年,原、被告一家在岚皋县石门镇河街流转土地0.36亩,利用家庭储蓄和外借部分资金修建起砖混结构房屋三间两层,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3年,赵乙与龚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12年解除婚姻关系),同年生育一子赵丙。1995年被告提出与原告夫妻及儿子三人分家,双方虽签订“分家协议”,但对上述房产并未作分割。2008年,刘某病逝。除赵乙外,刘某与赵甲均无其他子女。2010年9月,赵甲书写了《房产权赠与书》,将位于岚皋县石门镇河街砖混结构房屋赠与赵丙,该《房产权赠与书》经岚皋县公证处公证。2014年11月,赵甲凭经过公证的《房产权赠与书》请求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赵丙名下。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原告赵乙提出书面异议。后经原告申请,被告决定废止公证书,并撤销对上述房产的赠与行为,并经岚皋县公证处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赠与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位于岚皋县石门镇河街砖混结构房屋产权的一半归原告所有。 石门法庭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均未果,后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之子、被告之孙儿赵丙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庭审。经审理,法庭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所涉房屋是在被告赵甲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修建,故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所有权,刘某去世后,其享有的相应财产份额转化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继承,继承份额各占遗产的二分之一,即该房产整体的四分之一。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享有该处房产相应份额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该庭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原告赵乙与被告赵甲为位于岚皋县石门镇河街砖混结构房屋产权共有人,原告赵乙享有该处房产四分之一份额。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文中人物系化名)(岚皋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