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峰区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顺利为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款28万余元。 被告人崔某与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分包意向书,承包安彩嘉园二期19#楼除主体结构及防水等以外的砌体、粉刷等工程,同时按完成约定的工程量为结点支付工程款。崔某承揽上述工程项目后,又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张某等人,也商定按完成约定的工程量为结点支付工程款。后红旗渠集团依据劳动分包意向书,支付给崔某承包项目按进度完工的工程款,但崔某未按照协议规定支付给张某等人按进度完工的工程款,并携款逃匿。依据承包协议书规定,崔某应支付班组承包人张某室内内粉、室内地面两项劳动报酬合计金额为585 619.20元,实际支付金额296 727.00元,差额为288 892.20元,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替崔某先行支付给张某等人上述所拖欠的工资。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他人劳动报酬,且携款逃匿,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经主审人胡科的多方努力下,崔某家属将公司垫付的工资全部归还给公司,现张某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对崔某表示谅解。 元旦、春节将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案件日益增多,此案的审理精准打击了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等不良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良好作用。(文峰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