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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车主不关车窗 累犯抢走钱包二进宫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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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德 发表时间:〖 2015/11/13 浏览人数:〖 5069810

    很多大意的车主习惯在行车途中打开车窗通风,素不知这样很容易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他们趁司机不备采用顺手牵羊或拉车门等方式盗(抢)机动车副驾驶座或后座上的财物。在防城一轿车车主因太过大意,在路边停车时不关车窗,还把钱包丢在副驾驶座上,被一个刚刑满释放不久的盗贼抢走,经群众合力追赶,车主钱包才得以追回,盗贼也因此再次领刑进牢房。11月9日,防城区法院一审审理以犯抢夺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途经防城港市防城区某某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郑女士停放路边的小轿车车窗未关,车内前排扶手上有一个黑色女士手提包,即趁坐在驾驶座的郑女士不备之机,拿走该手提包并逃离现场。郑女士见状即大声呼喊求助。黄某某沿人民路逃往教育路时,因被群众追赶而将所抢的手提包丢弃在公路上,随后被抓获。经公安民警清点,郑某某被抢的手提包内装有现金2535元、三星牌手机一台及彩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抢的三星牌手机和彩金项链价值分别为1800元、113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黄某某从抢夺到被抓获一直处于被害人的视线范围内,未实际控制所抢财物,其行为属犯罪未遂而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黄某某从被害人处夺取装有现金、手机、金项链的手提包后立即逃跑,被害人对自己的财物已经失去控制,黄某某抢夺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其行为应以犯罪既遂论处。被害人及群众的行为属于事后抓捕行为,不影响黄某某抢夺罪既遂的成立。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逐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被法院判处的犯罪分子多是趁人不备作案,侵害对象大多是单独驾车人员,尤其以女性居多,作案目标是车主放在车内特别是副驾驶座上的手袋或拎包。他们一般选择人车混行的道路或者路口作案,待受害人反应过来后,犯罪嫌疑人已迅速逃离现场。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上车后要及时锁好车门,尤其是单独驾车时,如需开启车窗不要开得过大;遇到陌生人拍车门、敲车窗或者扑在车头似被撞,应提高警惕,在没有弄清情况前不要轻易下车,确需下车的,应将装有钱物的包(袋)一并拿下车,并锁好车门;驾车时不要将包(袋)随手放在副驾驶座或后座上,可考虑放在驾驶座底下或后备箱内,到达目的地后,再将包取出随身携带。一旦遭遇不法分子盗抢,千万不要慌张,更不要盲目追赶,应尽可能记住嫌犯体貌特征和逃跑路线,并迅速拨打110报警。(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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