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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窝藏 国法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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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天生 发表时间:〖 2015/11/11 浏览人数:〖 5070407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住所,帮助罪犯逃匿,日前,防城区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其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何某是防城区人,住防城区丽江花园小区。去年初,被告人何某在明知钱某是公安机关网上缀投人员的情况下,却想法设法找到钱某,并用其身份证登记租用桂林市澳洲假日小区及彭家村出租房与钱某一起居住。至11月,二人离开桂林市前往南宁市,被告何某再次用其身份证在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白沙市场附近租房与钱某居住,直至2014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认为何某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与此同时,考虑到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并依据其犯罪情节的悔罪表现,经查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为此,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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