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讨债未果便将人非法拘禁,这样的行为不仅得不偿失还害人害己。近日,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犯非法拘禁罪案件。 2011年10月26日,丁某(已另案处理)借给刘某人民币170万元,丁某多次找刘某还钱未果。2014年10月28日上午,丁某纠集陈某永(已另案处理)、袁某、陈某四人到刘某家收账,并提议如刘某不还钱,将刘某带至攸县湖南坳吉祥煤坪逼其还债,袁某等人表示同意。 当天13时许,丁某驾驶自己的小车伙同被告人陈某、袁某、陈某永到达黄丰桥刘某家中,被告人陈某、陈某永两人强行将刘某拉抬上丁某的小车后排座位,将刘某带至煤坪办公区丁某的办公室内,随后,丁某离开办公室买水等物品,陈某永在房内休息。被告人陈某见刘某坐在沙发上便一脚将刘某踢下沙发,随即用电机皮带抽打刘某大腿及背部,后被告人袁某也持电机皮带朝刘某的右大腿和背部抽打,被告人陈某又取下刘某的皮带对其进行殴打。刘某因筹不到钱便同意到株洲找其儿子做担保。因其儿子不同意担保,丁某将刘某带至株洲的家中继续协商偿还借款。因刘某身上伤势较重,丁某为其购买药品涂抹并电话通知刘某亲戚到株洲接人。当日23时40分许,刘某被其亲戚接回。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袁某、陈某、丁某、陈某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2015年5月11日,刘某出具申请书,表示谅解丁某等人的行为。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袁某受人纠集,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袁某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袁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陈某、袁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刘建军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故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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