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吴某买房付完首付款后,因经济原因无力贷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首付款。 2014年1月24日,吴某和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吴某向该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158900元,余款130000向银行办理按揭,但因各方面原因,贷款截至目前仍未发放。吴某本人因经济原因现已无力支付余款130000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首付款158900元。 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电话联系,承办法官得知原告吴某因在本地做生意失败已回老家,该处房屋其目前已无力贷款,而该公司认为其公司正常履约且该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过错在于吴某本人。考虑到吴某的实际经济状况,法官多次给被告公司做工作,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讲解下,吴某答应于调解后一年内向该公司付完余款130000元,该公司也同意该调解方案。至此本案得到圆满解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