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防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唐某私存气体压缩为动力的枪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唐某是防城区扶隆乡人,住该乡那勤村。今年六月的一天,唐某同朋友在家居附近烧烤摊喝酒时,另一朋友电告,得知该乡那果村水对组有一头被遗失的生猪。随后,唐某驾驶装有两支气步枪及180发铅弹的粤A4873D号金杯牌面包车前往寻找,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上述枪支能够利用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里面规定的枪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及结合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逐做出前述判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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