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株洲市某物业公司代理人李某前来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执行一台该公司所有的格力空调。 李某称他们公司系株洲县家华豪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因该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故公司无法经营想撤离。但是在撤离过程中,业主易某某却强行扣留了公司的一台格力牌挂式空调。为此,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易某某返还被其扣留的空调。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求,但判决生效后,易某某仍未返还空调,物业公司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原来易某某强行扣留物业公司的空调是有其“合理理由”的。易某某认为,物业公司保安没有尽到职责,安全防范形同虚设,不少业主家中都有财产被盗的情况,物业公司未做任何处理也未承担任何责任,故而在其撤离时扣留了物业公司的空调。而且扣留空调也是经过物业公司“同意”的,当时派出所民警也来了,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同意把空调留下的。而李某称事实并非如此,物业公司准备撤离小区时,易某某等业主锁住公司工作车辆的轮胎,阻止车辆离开,当时物业公司怕发生冲突,故而报警求助。民警来到现场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协调,但是经过多次协调无果,易某某坚持要扣留空调。无奈,物业公司只有同意将空调留在易某某店铺中才得以脱身。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认为,判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易某某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其扣留的空调。2015年10月23日,执行法官来到易某某的店铺,向其告知了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向其耐心解释了关于家中被盗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不能强行扣押他人财产。易某某在法官的劝导下,同意返还物业公司的空调。(株洲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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