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 2015年4月份,李某虚构承包宁夏银川火电发电厂混凝土工程为名义,邀被害人王某投资合伙,并签订了合伙协议。李某以交纳工程押金为由要王某先交50 000元,王某便让其女儿在株洲县华融湘江银行取现51 000元并当场交给李某,后李某又以到宁夏看工地和请客吃饭等为由分三次共计骗取王某9 000元,事后李某将骗取的6万元挥霍一空。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但李某在明知王某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李某违法所得60 000元,继续予以追缴。(株洲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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