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事侵权案件,首次要求出庭证人签署并当庭宣读《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这是自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施行后,该院第一次在民商案件审理中要求证人就如实陈述作出书面承诺。 根据新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为进一步规制虚假诉讼并防范诉讼中的虚假陈述及虚假证言等不诚信行为,县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拟制《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载明证人应据实陈述,以及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作证的法律后果等。审判人员在证人开庭作证前向其宣读保证书内容,并由证人签字确认,以增强证人的责任感,提高司法威慑力,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目前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未有统一格式,实践操作中,案件承办人员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要求自行印制。为提高宣读和签署保证书在庭审活动中的约束作用以及法律效果,建议官方统一保证书格式以及明确庭审中的此项流程。(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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