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于2000年9月18日因劳动争议将某电站告上法庭,杨某胜诉,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判决书中有一条:自1998年12月30日起,被告某电站每月支付杨某伤残抚恤金375元。按理说,杨某应该满足,可时隔15年后,杨某以“伤残抚恤金应每年调整提高”为由,多次找到该电站协商未果,遂向芷江法院提出再审。 法院立案后,法官查阅了当年的案卷,并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于2014年8月裁定再审。2015年7月,担任该案的审判长肖建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肖建平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尽心尽力地通过调解化解着双方的矛盾,在人民陪审员的协助下,调解工作顺利地推进着。肖建平法官认为,当年的赔偿数额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和消费水平较15年前有了大幅上涨,杨某提出伤残抚恤金每年应当有所调整提高,虽然电站已履行了当年的判决,但根据法律法规,也应适当提高伤残抚恤金。 经肖建平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电站同意将伤残抚恤金由原来的375元/月提高到现在的500元/月,同时,杨某也主动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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