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3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被告人宋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9月2日23时许,株洲县公安局民警在株洲县堂市乡庙前村进行巡逻时,发现庙前村阳家组靠河边的农田里有人正在持“鸟铳”打猎,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现场查获“鸟铳”一把。经鉴定,宋某持有的“鸟铳”被认定为枪支。 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对宋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枪支、弹药是国家管制物品,私人非法持有会受到法律制裁。请严格遵守枪支管理规定,以免触犯刑律。(株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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