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上午,彬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以信用卡套现款出借而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依法确认借款合同无效,并促使双方就后续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基本案情】 2022年,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同学池某先后借款43000元,其中部分款项系池某信用卡套现出借。后张某向池某出具借条,承诺2023年5月份偿还清结。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如约还款,池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流转至速裁中心后,承办法官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原告自认部分出借资金系通过套取其信用卡获得,其中包括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给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 庭审中,针对原告套现出借的行为,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以信用卡套现款出借违反了金融管理制度,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此形成的借款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分期返还原告财产43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因主张该财产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信用卡系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套取现金进行民间借贷的功能。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才发生了借贷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得通过刷卡出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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