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7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并当庭宣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祁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对三名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5,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祁某某系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某村聘请的防火队队员,平时负责防火、巡山、青山白化治理等工作。2015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三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违反殡葬改革葬坟修坟过程中提供关照,以山金费名义非法收受当地村民多人好处费,共计85,800元,事后予以均分。
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宜秀区正常的殡葬市场经济秩序,对宜秀区生态文明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生态文明建设,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无一适用缓刑。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当日,宜秀区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恒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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