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何某某的好友与陈某某有过节,为了替好友出气,何某某竟找来一支自制式猎枪,对陈某某进行报复,最终,却因为触犯法律让自己身陷囹圄。9月29日,防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5年4月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以其朋友之前与陈某某有矛盾,要为其朋友报仇出气为由,携带一支自制式猎枪到防城区某某烧烤摊前威胁正在该处喝酒的陈某某,并与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陈某某当场夺过猎枪送交公安机关并报案。经鉴定,该猎枪能够以火药发射制式猎枪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2015年5月8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情节一般,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逐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我国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枪支,因为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持有枪支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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