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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庭前主持案件调解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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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俊亭 发表时间:〖 2015/10/5 浏览人数:〖 5070446

    “法官同志,我没想到这场让我伤心纠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你们的悉心工作下调结,你们以法明理、雷利风行的办案作风真让我感动!”。这是胡某在接收调解书时对武功法院副院长李军及在场法官所说的一段话。
    2015年2月16日零时28分许,家住周至县二曲镇胡某的儿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与右侧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前部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又被家住湖南省临澧县杨板乡五合村的石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由于协商处置不能,胡某将石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市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诉至武功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案情虽然简单,但由于原被告涉及不同的住所,地域跨度较大,致使处置难度加大。为了及时妥善的处置好该案,武功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李军在掌握案情后,主动担任审判长主办该案,并在分析多方当事人的心态和与合议庭成员研讨案件承办思路的基础上,将案件处置的第一方案确定为庭前调解。于是间,在李军副院长的主持下,合议庭同志分工负责开始了积极主动地庭前调解工作,在经过深入细致的电话询问意见、以法明理疏导、典型案例引导后,抓住当事人利益冲突的结合点,第一时间将五方当事人传到法庭,展开了“面对面”与“背对背”相结合式的调解工作。经多方努力,五方当事人在互利互让的调解原则下,握手言和,该案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车损20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按事故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给付原告车损1846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按事故比例在车损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车损49538元的方式结案。(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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