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由于车辆通行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案发后自首并积极赔偿,从而获得从轻判处。近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现年27岁的廖某系防城港市防城区无业人员。2014年1月7日20时许,廖某与黄某在防城区扶隆乡振扶路“桂林米粉”店门前路段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廖某从张某等人驾驶的面包车上捡得一根铁管对黄某进行殴打,张某等人徒手殴打黄某。黄某见状往扶隆卫生院方向跑,并在沿途一杂货店门口捡得一张凳子反击追赶的廖某,却被对方夺过凳子后继续殴打,直至黄某大呼“手断了”,对方才罢手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廖某于同年1月20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同年2月28日与被害人黄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6万元,取得黄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表现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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