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覃塘区两名刑释人员趁夜深人静之机,伙同一名未成年人将农民吴某的两头水牛盗走,将牛过称时被民警抓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杨耀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吴永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杨耀宁、吴永恒和吴某某(15岁,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后,由杨耀宁、吴永恒先到贵港城区西站附近找小货车司机严坤(另案处理)帮忙拉牛。次日凌晨1时许,杨耀宁驾驶小轿车搭载吴永恒和吴某某窜至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华山屯,由吴永恒、吴某某进入该屯将吴某的两头水牛(总价值人民币16000元)盗走并藏匿于附近的一个小树林里。然后,杨耀宁又驾车接应吴永恒和吴某某到三里镇与严坤碰头,合力将所盗的水牛拉上严坤驾驶的小货车上,并拉至贵港城区销赃,杨耀宁则驾驶小轿车跟随。当杨耀宁、吴永恒和吴某某、严坤将盗得的水牛拉至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港区中学路口对面的地磅过称时,被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两头耕牛发还被害人吴某。 另查明,被告人杨耀宁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5月2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永恒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5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耀宁、吴永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耀宁首先提出犯意并与被告人吴永恒及同伙经事先密谋好后,由杨耀宁负责开车接送;吴永恒则亲自下手实施,二被告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耕牛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永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耀宁、吴永恒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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