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无业男子上门寻找“仇人”未果,误以为停在附近的一辆小车为“仇人”所有,遂将该车砸坏,结果触犯刑律二次进“宫”。近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现年27岁的廖某某系防城区茅岭乡茅岭村无业人员,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被法院判刑1年2个月。2014年8月1日14时许,廖某某与李某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村另一村民小组寻找曾与自己有矛盾的“老黄七”。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廖某某等人误以为被害人温某停放在该小组晒谷场的一辆黑色本田牌雅阁轿车为“老黄七”所有,便持水管、砍刀等工具将该车的前挡风玻璃等多个部位砸坏,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小轿车被毁坏的部分价格为1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参与打砸,系主犯,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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