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在其林地上组织当地村民炼山,不慎引发山林大火,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6公顷,过火有林面积为11.84公顷。9月1日,以失火罪被防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组织本组17名村民到防城区江山镇某某岭炼山。14许,因风力加大,火苗蔓延过防火带,点燃旁边的植被,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徐某某见状,即电话报告防城区防火办及江山镇政府,后经江山镇的干部和消防员扑救,于当晚20时许将火扑灭。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6公顷,过火有林面积为11.84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时也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中,徐某某对指控当庭表示认罪。防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炼山时,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受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经查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逐做出以上判决。(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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